一、锅炉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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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检验〗〖出厂〗〖定期〗
  (一)锅炉定期检验
  1953年至1955年5月,全省开展了锅炉安全大检查。省劳动局协助济南、青岛、
淄博市和烟台、昌潍专区,聘请有关部门的锅炉技术人员,共检查567台锅炉,其中
有爆炸危险被停止使用的10台,降压使用的27台,进行检修的137台,督促各用炉单
位增添与改进了安全阀、汽压表、水位表等安全设备,建立健全了操作规程和各种制
度。1956年10月至1957年底,又组织进行了第二次全省锅炉安全检查,共检查蒸汽锅
炉774台,其中内检307台、停炉修理70台、限期修理59台、降压使用51台、报废15台

  1958年,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的规定,锅炉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逐步由企业自行检验。
能自检的有电力、轻工、纺织、供销社、铁路等系统和国务院部委属、省属企业。小
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由劳动部门协助检验。1962年底至1965年,结合锅炉登记,对
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了检验。
  “文化大革命”初,锅炉定期检验一度中断。1973年后,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
(个别市、地区一年两次)组织安全大检查的方式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路
、电力、轻工、石油化工等企业主管部门也进行了锅炉设备安全检查。
  1982年以后,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对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人员是:各级劳动部门的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人员,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人员,使用单位或
其主管部门的锅炉检验员,其他经省劳动局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或技术组织的检验员
。1982、1983两年各地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所辖地区的锅炉分别进行了
检验。1984年,全省共检验锅炉8809台,占锅炉总数的72.6%;其中在用锅炉定期检
验8221台,占应检锅炉数的69.3%。
  1985年,全省锅炉检验台数为10683台,占锅炉总数的77.1%。
  (二)锅炉产品监督检验
  1982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中关于“对锅炉
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的规定,烟台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开始对
本地区两家锅炉制造厂的产品试行出厂监督检验。1982、1983两年共检验锅炉产品3
13台。1984年济南、青岛两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也开始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
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同年12月,省劳动局公布试行《山东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暂行办法》,规定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
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单位应逐台出具
《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并在产品上打上监督检验钢印标记。截止到198
5年,全省共对11个锅炉制造厂实行产品的监督检验,检验锅炉产品30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