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蒸汽锅炉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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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使用登记〗
  195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锅炉使用登记的准备工作,印发了“山东省锅炉登记卡
片”,进行普查摸底。1960年8月,省劳动厅颁发《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新安装锅炉的单位,事先须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锅炉登记。
  1962年后,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超过0.7表大气压和蒸
汽锅炉向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不准使用。电力工业锅炉凡在
电业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的,将登记簿加以补充整理报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没有登记
的,按照规定登记。5000千瓦以下低压电厂及生活用锅炉报劳动部门审查。5000千瓦
以上电厂,由各地电业局审阅上报省电力厅审查。从1962年开始,在济南、青岛、淄
博、枣庄4市和泰安、济宁、菏泽、临沂、烟台、昌潍、惠民7个专区进行登记,至1
965年底,全省累计登记锅炉2422台,占总台数的89%,200台危及安全运行的锅炉作
了报废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使用登记工作陷于停顿。1977年这项工作又重新展开
,淄博市、临清县进行锅炉普查登记试点。此后,省劳动局在济南、淄博两市进行调
查研究,并召开全省锅炉登记技术经验交流现场会,培训技术骨干。1979年7月,省
劳动局公布《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使用压力超过0.7表大气压蒸
汽锅炉的单位,应到所在市、县劳动部门登记。1980年,全省9850台锅炉中已建档的
6600台,领取《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4289台。从1981年起,凡未按规定登记并取
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至1983年底,全省锅炉总台数增至1
1860台,签发使用登记证的973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