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锅炉安装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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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安装〗〖许可证〗〖资格审批〗
  从50年代起,劳动部门即对锅炉安装的质量进行监督。1980年7月,贯彻执行国
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的专业安装由单位提出申请,在
征得当地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将申请书和申请表报省劳动局
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任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锅炉,
应由所在市、地区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局备案。经市、地区批准的立式、
快装锅炉安装单位,一般只承担本市、地区范围内的安装任务,在异地安装,须取得
当地劳动部门同意。1981年至1983年4月,全省共审批了61个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其
中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的有12家。
  1985年7月,省劳动局公布试行《山东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6个级别,有效期3~5年。I-IV级锅
炉安装单位由所在市、地区劳动局审查,省劳动局审定发证。V-VI级(整装)锅炉安装
单位由市、地区劳动局审查发证,报省劳动局备案。截止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235
个单位申请办理了《锅炉安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