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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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休息制度〗〖工作日〗〖假日〗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和少数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已实行星期日休息制度,其他厂矿
企业的工人休假时间很少且不固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不休假,除端午
、中秋节各放一天假外,集中在春节放假。1931年,青州东益火柴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工人每月1日和16日各放假一天,旧历腊月20日至正月20日放假一个月,不发工资
。1930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对全国29个城市调查,青岛各业工人全年放假日数是:纺
织业、饮食业最多61天,最少10天,化工业31天,机械业20天,教育部门15天,公用
部门10天。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1940年民主政府规定,厂矿企业工人全年工作日原
则上不少于300天,公私营企业除“五一”、“七一”、“双十”节按规定休息1天外
,其余休假时间由企业自行安排。一般实行每周或每旬休息1天,或每月集中休息2~
5天。休假时工资照发,该休假而不休假者工资增加一倍。工人因婚丧请假者,厂方
予以照顾,工资照发。
  全民节日休假。建国后,执行国家规定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
1日)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10月1日)放假2天。
  其他节日休假。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
8月1日)、大尔代节(或开斋节)大都未规定假期,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星期日休假。50年代初,国营、公营企业多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私营企业百人
以上的工厂也多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私营商业与中小工厂实行15天休息1天的办法
。1955年济南市各行业休假情况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业实行工作6
天休息1天的有87个单位、3.6万人;私营企业有13个单位、3070人;15天休息1天的
有47个单位、1647人;商业多无公休,实行年休假制,多者65天,少者2天,以30~
50天为最多。此后,均逐步实行每周休息1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