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未成年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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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工〗=〖童工〗〖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前,厂矿企业雇佣童工现象十分普遍,纱厂、丝厂、矿山、火柴等企
业雇佣的工人中,童工占相当大的比重。1925年济南工商企业调查,童工平均占20%
。1931年,淄川煤矿有矿工5219人,其中未满15岁的童工就有617人。他们的工时与
成年工一样,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工资所得仅够维持最低生活,且经常遭受打骂
和滥罚工资。据1929年共青团山东省委的工作报告,当时童工的工时,“铁路机厂是
12小时,炭矿工厂亦然,火柴厂是12~18小时”。他们的工资,“铁路机厂是每人平
均五、六毛(角)钱1天,还可以维持生活;其余的如纱厂、丝厂、火柴厂、炭矿厂,
除一小部分可以勉强艰难度日外,有大多数简直是劳苦终日,还是不够一个人吃的”
。除此之外,“童工的痛苦要算打骂与滥罚工资。不论纱厂、丝厂、矿山、火柴厂,
都是如此。其中尤以火柴厂、丝厂为甚。如火柴厂的童工,每天工资最多铜元二、三
十枚,每月滥罚工资二、三毛不等。打骂尤其无所顾忌,甚至打伤、打死者,时有所
闻。矿山中,童工大都在狭薄炭层中,即其炭层内不仅大人不能工作,有时小儿亦需
蛇行始能入去的地狱般工作环境中采煤。被轧伤轧死及淹死者抚恤费甚少,甚至一文
没有。”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禁止14岁以下儿童进厂做工。家庭特别困难而做工
的,其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天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文化学习。但是,直到50年代初,
私营企业还雇有童工,机铁、织布、针织、火柴、制杆、黑白铁工种,童工与成年工
工作时间相同。商业的饭店、旅栈等业童工的工作时间,还大于成年工。1950年,对
原有未成年工采取了以下5条保护措施:一是调整,未成年工人由繁重的体力劳动调
做轻便工作。二是限制,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每天少于8小时,不安排夜班,不参加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是待遇,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与成年工人同等的待遇。四
是管理,无论计划内招工还是计划外用工,劳动部门都要严格管理。五是培训,在可
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他们参加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同时,明令禁止以后再使用童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