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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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办法〗
  1957年以前,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形成制度。1957年以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防
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和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省劳动局发布了《关于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规定(草案)》、《山东省工业、交
通、建筑企业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草案)》、《山东省各行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标
准(草案)》、《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
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半工半读学校的学生、跟班作业的干部、工
程技术人员、合同制工人。防护用品有: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绝缘、耐高温
、防噪声、防冲击、防放射、防水、涉水作业、高温用(制)品等。
  1961年,根据“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在物资少、需求量大
的情况下,省劳动厅对防护用品供应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配合省计委和商业部
门制定了供应计划,进行了合理安排,保证了煤炭、冶金、化工等重点产业的需要。
企业及主管部门相应制定了一些措施。济南铁路局为了鼓励职工节约防护用品,制定
了《劳动防护用品延长期限奖励办法》,省煤炭局也制定了《劳保用品、生活用品发
放管理试行办法》等,各地区商业部门还成立了防护用品专管机构和供应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