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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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发放标准〗〖企业〗〖发放办法〗
  1951年,开始在部分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制度。1963年以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
经委《关于从事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和意见的报告》,劳动部、卫
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
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制度的联合通知》。从此,保健食品制度在全省范围内
实行,并保留了一些企业原有的较高保健标准。1964年底,全省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
1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2.3%。到1973年增至31万人,每年保健食品费用开支140万
元。
  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除1963年以前较高的予以保留外,此后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
,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0.2元,高温作业的职工
每人每天0.15元(季节高温在炎热季节发放,常年高温全年发放)。1971年,从事潜水
、沉箱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日0.5元,其余行业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工种之间、新
老工人之间的待遇不统一。
  保健食品的发放办法不一,多数发菜票,少数发熟食。1980年后随工资发放现金
的企业逐渐增多。保健食品费用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同年,对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
进行了调整,其中,全省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工人6.54万人,整顿前享受保健食品
的3.4万人,整顿后增加到4.62万人,增加开支7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