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矿山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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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监察员〗
  山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自建国以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实行监督检查
。1982年,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察
机构,严格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普遍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监督检查
活动。1982~1983年,省劳动局和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潍坊、临沂、泰安、济
宁等市地相继建立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并配备了矿山安全监察员,其中:枣庄10人
,泰安8人,济宁5人,潍坊3人,淄博和临沂各2人。统一制定了通风质量标准、文明
生产矿井验收标准和防止机械运输事故措施、反触电事故措施、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顶板管理、防坠器管理以及安全监察等十几个安全规定。1983~1985年,全省投资9
5万元帮助矿山企业改善安全设施,劳动部门还多次深入各地、县、乡镇矿山进行安
全生产大检查,并参加矿山基建工程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建立了矿山企业工伤事故
报告制度。各类矿山工伤事故处理均由劳动部门进行检查,到1985年,全省共任命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