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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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山东厂矿企业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后,劳动条件很差
。工人为生计所迫,不得不从事一些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及缺少安全设施的劳动。工厂
主为榨取工人廉价劳动力,非但不更新设备,改善劳动条件,还经常延长工时,大量
雇用女工、童工,迫使工人从事超负荷劳动,以致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工人患职业病
及其他疾病也很普遍。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虽曾颁布过《工厂法》、《矿场法》
、《工厂安全卫生检查细则》等法规、条例,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山东多未实行。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条例及规程,山东省也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
于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企业和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对
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部门每年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厂矿企
业还普遍推行了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和女工、未成年工都享有特殊
的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加上一些乡镇企业盲目兴建,缺少
安全卫生设施及管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