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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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工资待遇〗
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
规定》。探亲对象为:职工夫妇和未婚职工之父母,长期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共休
假日团聚的,每年给12天探亲假(不含往返路程天数,下同)。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
返车船费原则自理,有困难的,路费超过本人工资标准1/2的,由本单位补助其超过
部分的半数,仍有困难的,再给予救济。“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工探亲假暂停执
行。1968年,国务院决定恢复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国务院颁布职工探亲新
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探望配偶1次(如双方都
是固定职工,只能有一方享受),假期延长到30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职工与父
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探望父母
,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的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
每4年给假一次探望父母,假期为20天。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员工)应在
休假期间探亲,如假期较短,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天数。职工在规定探亲假
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发本人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
补贴、肉价补贴等,但不发给奖金和岗位津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
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
的,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另外,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
,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
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已婚
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10年
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的,可给假半年。
军队干部配偶未随军的,干部每年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干部配偶每年也
可以到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机关、企业单位不能报销,亦可由部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