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肉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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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价补贴〗〖职工福利〗〖生活补贴〗
1985年5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发给职工肉价补贴。省辖市(含县级市、市辖区,不
包括市属县)每人每月补贴5元;县及县以下的乡镇,每人每月补贴4元;高等院校教
职员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中专、中等技工学校的教职员工,按所在地职工补贴标准
执行;回民职工按所在地补贴标准增加1元;民办教师补贴1元。1985年10月又规定,
包括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1978年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还包括合同制(轮换工)工
人、学徒工、试用工、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凡属非农业户口的,均按所在地固定
职工标准发给;属农业户口的人员、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的人员、按省革命委员会1972年规定领取40%救济费的退职职工,均按当地固定职工
的标准减半发给。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每户每月按当地固定职工标准一半发
给。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按其领取6、9、12个月救济费的不同情况,分别发
给3个月、4个半月、6个月的肉价补贴。集体企事业非农业人口的肉价补贴,参照全
民单位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