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251&run=13

〖副食品价格补贴〗=〖副食品补贴〗
1970年11月起,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副食品补贴),补
贴范围为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临时工和退休、退职(按
国务院1978年规定办理退职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
,每人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元(临时工是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发给2.5元,非农业户口
的与正式职工同)。1979年11月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副食补贴
标准发给,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的副食补贴,参照全民单位同类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1985年7月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即取消副食品
价格补贴。企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工资套改的,仍可领取副食补贴。领取抚恤费的供
养直系亲属,领取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保险条例》规定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人员
,每人(户)每月发给2.5元的副食补贴。1979年11月1日后死亡的病故职工的供养直系
亲属领取6~12月工资救济费的,一次增发3~6个月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救济费。职工
退休后移地安家的,其副食品价格补贴,改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