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价补贴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250&run=13

〖粮价补贴〗〖职工福利〗〖生活补贴〗
山东从1965年开始实行。1966年底,确定在3类工资区工作的国家职工(包括服役
制干部、临时工、季节工)实行粮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年终一次发给
。在4、5类工资区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补贴。1968年2月,享受补贴的范围也包括退
休职工。1971年5月实行粮价补贴的范围,还包括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亦工亦农
轮换工补贴国家供应口粮的部分,自带口粮的部分不补。1976年底,粮价补贴规定作
了以下改变:执行3~7类工资区标准的国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劳动部门批准吃商品
粮的临时工、合同工,均发给粮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在3类工资区工作的,每人每
月补贴1.2元;在4~7类工资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0.45元;自带口粮的临时工,
只补贴国家供应商品粮的部分,每百斤粮补贴1.3元。从1977年1月执行。1978年底,
又规定,粮价补贴从当年10月份起,国家职工由每人每月1.2元增为2元,国家供应商
品粮部分由每百斤1.3元增为2.5元。1979年11月,根据《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
对粮价补贴又规定为:原享受粮价补贴的职工,仍按原标准发给;自11月1日起,新
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时工(含季节工)、亦工亦农等人员,均不
实行粮价补贴;省外调入的职工原享受粮价补贴的一律改按山东省标准执行,未享受
粮价补贴的,调入后也不再实行粮价补贴;省内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调入单
位凭调出单位工资介绍信中注明的粮价补贴金额发给。享受粮价补贴的标准,随工资
区类别的调整而相应冲销。1980年7月又规定:增加工资在0.5元以上的,均应以本人
1977年10月份的标准工资额为准,冲销粮价补贴。即:标准工资额在50元及其以下的
冲销0.1元;50.01元至80元的冲销0.2元;80.01元至100元的冲销0.3元;100.01元至
150元的冲销0.5元;150.01元至200元的冲销1元;200.01元至285元的冲销1.5元;2
85元以上的全部冲销。增加工资额不足0.5元和不属于提高工资区类别的人员,不冲
销粮价补贴。冲销粮价补贴,一律从1980年8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