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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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精减职工〗〖错误处理职工〗
(一)省劳动局对“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处理的职工,1978、1979年两次做出
改正规定。即:原是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复工,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退职
后,招收其一名子女就业。已死亡的职工,也照顾招收一名子女就业,原系大专肄
业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原系非农业人口的社会青年、临时工
等,以闲散劳动力安置。
(二)1978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帽子”,做好人员安置的
规定,对能工作的安排了适当的工作,不能工作的办理了退休、退职;在劳改单位
的,调出劳改单位安置,其中保留公职的回原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
安置;已开除公职的由市县劳动部门安置就业。其家属子女,原为正式职工的,复
工复职,无工作条件者,办理退职或退休。
(三)错定“右派”的人员由改正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其中夫妇双亡或一方死亡
的,招收其一名子女就业,全省有200人。
(四)1979年8月, 对建国初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历次政治运动中属错误处理
开除公职的, 办理退职或退休, 个别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有工作条件的复工复职。
1981年6月又规定,作退休处理的,允许招收其一名子女就业。
(五)1979年6月,对60年代初精减的职工,改按退休办理的, 招收一名子女就
业。
(六)1982年6月,全部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 省内和外省转
来共750名。11月,省劳动局等部门联合通知,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适当安置, 回
城镇者安置到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就业,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者安置在需
要的国营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回农村的参加社队工副业生产,无技术专长者安置农
业劳动;要求自谋职业者,给予支持。本人不愿回原籍的,就地或由劳改单位安置
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