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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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取暖补贴〗〖职工福利〗
1955年起,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贴暂行
办法》开始实行取暖补贴,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德州、威海、临
清9市属规定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取暖时间为12月、1月、2月3个月,按本人工资4
%计算,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1959年取暖补贴地区扩大到莱芜、新汶、官桥、枣
陶工矿区和上述9市郊区的新建省、市属企业职工。取暖费数额改为每人每月3.2元,
单身职工住集体宿舍的每人每天供给原煤3市斤。1966年又改为每人每月补贴2.5元。
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全部实行了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取暖费数额改为每人每
月4元,享受范围扩大到已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1978年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及学徒
工和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收取暖费的,凭收据由
工作单位报销。宿舍有暖气设备并免费供给暖气的不发取暖补贴。县和县以上集体所
有制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有条件的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