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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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疗养〗〖疗养院〗
(一)疗养事业。《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根据工人职
员的需要及企业经营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
。”1950年山东的职工疗养院仅有1处、100张床位。1952年,工矿企业以上单位举办
的疗养院发展到6处、床位465张,基层单位的疗(休)养所94处、床位936张,营养食
堂58处,营养站(包括牛奶站)185处。1963年,工会举办的基层单位以上疗养院发展
到11处、2108张床位,专职工作人员707人,全年收容职工疗养员5065人,疗养事业
费开支129万元;厂矿基层举办的疗养所56处,床位1702张,专职工作人员186人,全
年收容职工疗养员8049名;营养食堂200处,全年享受人数为24914人次。“文化大革
命”期间,疗养事业停业。1969年初,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工人疗养院移交卫生部门
管理。直到70年代后期,省总工会才开始办理收回疗养院的手续,至1985年底,收回
疗养院5处(青岛3处,淄博、烟台各1处),有床位1160张。

〖托幼组织〗
(二)托幼组织。《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企业的职工,有4周岁以内
的子女20人以上,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单独或联合设立托儿所(哺乳婴儿5个以上的
,须设立哺乳室)。”山东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中,1955年建有托幼组
织430处、床位7942张,受托儿童1.38万人。到1965年发展到1210处,受托儿童3.65
万人。80年代初,城镇街道和企业单位举办的托幼事业发展更快,到1983年底,全省
城镇街道和企业办的托幼组织达到7237处,比1979年的4425处增加2812处,增长63.
55%,受托儿童达到28.92万人,比1979年的18.7万人增加10.22万人,增长54.67%
,受托儿童占托龄儿童的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