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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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生活困难补助〗
新中国成立以来,职工生活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
部分职工生活困难。1956年8月,职工中的困难户,约占全省职工总户数的15%,其
中5%困难严重,10%仅能勉强维持吃饭,另有占职工总户数5%需要给予临时性补助
。这一年,山东省进行过帮助职工偿还医疗欠债的工作。1957年初,国务院发出《关
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对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给予
适当补助。企业中这项补助工作由工会负责,除工会掌管的用于困难补助经费外,企
业行政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用于困难补助;事业、机关单位职工的困难补助工
作由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失业工人和零散工人的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
负责。1962年,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通知,对生活有较大困难而本人确
实无力解决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生活费用较高的重要工业城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不足12元的,一般工业城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足10元的,都应给予补助;专区、县
的城镇职工生活有困难的也应酌情补助。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的来源,1956年8月,
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规定:一是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总额的2
0%;二是年终会费结余的一部或全部;三是企业奖励基金中用于职工困难补助的部
分;四是企业行政方面(含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困难补助的工资总额2.5%的福
利金等。1962年,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规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从
福利费中提取的比例,企业单位不应少于福利费总金额的30%,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为60%;从企业奖金中提取的比例不少于企业奖金总额的20%;从工会会员费中提取
的比例应为工会会员会费总额的40%。同年,国务院还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
事人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其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不再在职工福利
补助费项下开支。”山东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随着职工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工
作量大幅度减少,困难补助费也逐年下降。196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全年开支救济费数
额为每一固定职工年均10.36元,1964年下降到9.8元,1980年减少到8.57元,1981~
1985年的5年中,最高的1983年为7.58元,最低的1984年仅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