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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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建国后〗
生育待遇包括产假、产假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费等。1980年3
月底前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1980年4月后,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山东
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
,工资照发。计划外强生第二胎及生第三胎以上的,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
自理,不发产假工资。老职工无子女退休后,发原工资;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每
人增加本人工资5%的退休费。1983年,《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提出:“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准许。包
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2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请假期间发原标准工资60%的
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