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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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对负伤、残废的职工,不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都提供免费医疗,并给予生活补
助、抚恤、护理、退休、退职等费用。按照负伤、致残的原因,分为因工或非因工。
因工负伤的全部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由单位负担,住院医疗期间生活费由单位补
助2/3,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按疾病待遇处理。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确认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因调动工作而减少工资收入的,可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
的10~30%。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必须安装假肢、补眼、镶牙或与治疗有关的矫正鞋、
钢背心,以及为生活需要购置手摇车、拐杖等费用,经医务部门证明和行政领导同意
后可以报销。安装的假肢损坏后的修理费和换装费,在保证使用年限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使用年限的由企业负担。因工负伤痊愈后,医生证明确系旧伤复发,仍按因工
负伤规定的待遇处理。从1978年5月起,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改发本人标
准工资的90%,另发护理费45元;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办理退职。退职费低
于26元的按26元发给。
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按实施细则第
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分配适当工作;因工
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条例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