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待遇 1978年公布的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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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条件〗〖待遇〗
(一)条件和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退职养老规定的条件是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井下
、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
一般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即可退休。退职养老补助费标准为
本人工资的50%~70%。符合退职养老条件需继续工作的,发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
数额为本人工资的10%、15%、20%。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
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增加了没有年龄限制的
“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条
款,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机关、团体的职工,并规定了有特殊
贡献者的退休待遇,其提高的幅度为本人工资的5%、10%到15%。取消了在职养老
补助费的规定。自此,机关、企业原执行的两个退休办法得到了统一。
1972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重申,凡符合退休条件规定的职工,仍按规定办理退
休(“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退休、退职手续均停止办理),符合退职条件的可按月
领取长期救济费。退休、退职后出现的减员,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优先照顾
一名就业。家居农村的职工退休后回乡安置确需建房的,发给本人3~5个月工资的建
房补助费,仍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00元的限额内再给以补助。。1978年6月,国务院
公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具体待遇见表4
-2。
退休职工补贴有:
1、粮食补贴。随在职职工粮价补贴的变化而变动,自1980年7月起,退休职工的
粮价补贴,一般在1.5元至2元之间。
2、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到1985年7月,未参加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
革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已参加的停发。
3、生活补贴。1985年5月起,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每人每月发17元生活补贴,企业单位根据负担能力发12元至17元。
4、肉价补贴。1985年5月起,在调整肉价的同时,发给退休职工肉价补贴,原单
位驻地在省辖市的每人每月5元;在县城及乡镇的,每人每月4元;回族职工按所在地
补贴标准增加1元。

1978年公布的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1978〗〖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统计表〗
表4-2
┌─────┬────┬─────┬──────┬─────┬─────┬─────┐
│条件支付待│男满60、│井下、高温│男满50、女满│因工致残由│患二、三期│不具备退休│
│遇 │ │、 │ │ │ │ │
│ │女满50 │特别繁重体│45岁,连续工│医院证明并│矽肺(含一 │条件,经医│
│ │岁连续 │ │ │ │期代偿机能│ │
│ │工龄10 │力劳动,有│龄满10年,医│经劳动鉴定│ │院证明、劳│
│ │年 │ │ │ │乙、丙类并│ │
│ │ │害健康工种│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达 │动鉴定委员│
│ │ │ │ │ │到退休年龄│ │
│ │ │男满55、女│鉴定委员会 │完全丧失劳│) │会确认完全│
│ │ │ │确认完全丧 │ │自愿退休 │ │
│ │ │满45岁,连│失劳动能力,│动能力 │ │丧失劳动能│
│ │ │续工龄满10│连续工龄满 │ │ │力应退职 │
│ │ │年 │10年 │ │ │ │
├──┬──┼────┴─────┴──────┼─────┴─────┼─────┤
│标准│待遇│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饮食起居 │ │
│ │ ├────┬───┬────────┼──┬──┬─────┼─────┤
│ │ │1937. │1945. │1949.10以后 │不需│需人│需人扶助 │ │
│ │ │7.7至 │9.3至 ├─┬──┬───┤ │扶助│ │ │
│ │ │1945. │1949. │满│满15│满10年│扶助│ │ │ │
│ │ │9.2 │9.30 │20│不满│不满 │ │ │ │ │
│ │ │ │ │年│20年│15年 │ │ │ │ │
│ │ ├────┴───┴─┴──┴───┴──┴──┴─────┼─────┤
│ │ │本人标准工资% │ │
│ │ ├────┬───┬─┬──┬───┬──┬──┬─────┼─────┤
│ │ │90 │80 │75│70 │60 │80 │90 │90 │40 │
│ ├──┼────┴───┴─┴──┴───┼──┴──┴─────┼─────┤
│ │最低│退休费按不低于31元发给 │退休费按不低于41 │退职费按不│
│ │ │ │元发给,需人扶助 │低于26元 │
│ │ │ │的另发护理费45元 │发给 │
├──┴──┼─────────────────┴───────────┴─────┤
│安家补助费│易地安家在城市发150元,县以上城镇到农村安家发300元 │
├─────┼───────────────────────────────────┤
│说明 │1.退休退职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继续享受保险待遇。 │
│ │2.按退休退职费总额提取2.5%福利费,作困难救济用。 │
│ │3.退休人员去世,按原单位在职工人去世待遇办理。 │
│ │4.本表不含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部分。 │
│ │5.符合离休条件的工人,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符合发生活补 │
│ │贴条件的,增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2个月生活补贴。 │
└─────┴───────────────────────────────────┘

(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3年初,劳
动人事部对符合老干部离休规定条件的老工人,也规定了可以享受和离休干部待遇相
似的某些待遇。山东省相继贯彻执行,对符合老干部离休规定条件的老工人退休后,
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另按规定增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个月、1个半月或两个月的
生活补贴,政治待遇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截止1983年底,全省
办理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手续的(含1982年底前已退休改为享受老工人退休待遇的)共
4.62万人,相当于当时离休干部总数的48.4%。
(三)优异待遇
享受优异待遇标准分为:
1、《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优异待遇,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比
一般职工高10~20%);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本人工资的
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30~60%(比一般职工高5%)。获得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以及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
功臣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二等功(包括早期的大功)以上的人员都可以享受优
异待遇。
2、特殊贡献待遇。职工退休时,有特殊贡献的,可提高退休费5%~15%(以本
人工资为基数,下同)。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1958年《退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有过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人员。1978年两个“暂行
办法”对“特殊贡献条件”规定为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省革命
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部队军以上机关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
转业、复员军人。原来按1958年《退休暂行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一律改按1
978年《退休暂行办法》执行。1981年7月,山东省又规定:凡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
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在退休时,退休费可提高10~15%;曾获得省人民
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机关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退休费
可提高5~10%。1981年8月,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通知:凡是1950年、1956年
、1959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以及1965年以来在全国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
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都可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1983年5月,山东省还规定凡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的职工,
包括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含原省人委、省革委)从1950年~1983年召开的13次
全省性工农业劳动模范大会上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社会
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文教先进工作者”、“五好战士‘、“先进科技工作者”和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
的,都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3、提高退休费。在艰苦环境工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休时可以提高退休费
比例,如支援西藏建设的职工,在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职工,以及在三线艰苦地区
工作的科技人员,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地区不同情况,退休费可提高5~10%;获得
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的特等和一、二、三、四等奖的高级专家,退休费可提高5~10
%;“两航”起义人员有特殊贡献的,退休费也可提高5~10%;山东省还规定终身
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可按原工资发给退休费;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
5%。
工人提高退休费和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手续,1981年10月起,由省劳动局审批;
1984年8月后,市、地区、县所属单位改由省辖市和地区劳动局审批;省直属单位改
由省主管厅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