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五、安置港澳台胞及归侨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劳动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2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2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港澳台胞〗〖1968~1984〗〖安置〗〖规定〗〖归侨〗 1968年,全省接收200名归侨,对持有入境证明并有一定技术专长者, 安置在 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无技术专长的回原籍参加农业劳动;无入境证明者,一律安置 在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1980年5月,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省劳动局规定,归侨中的技术工人, 根 据需要和本人条件,由市、地区侨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国营或集体企业 就业。1981年起,归侨由有关市、地区对口安置,原务农者安置到农场,原为工人 者安置到中小城镇,在济南、青岛有直系亲属的可在这两个城市安置,余者均回原 籍。回乡归侨,生活低于当地农民的困难户,可予就业。同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 指示,对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处理的,复查改正,“文化大革 命”前下放农村的,一般不再收回,其中学有专长的可安置工作,并授予相应职称; 原系在职人员下放农村的回城镇安置就业。据1982年调查,全省去台人员105587人, 留山东的亲属87168户,计276916人。需复查改正的10307户,占总户数的11.8%。 至1983年春节,绝大部分已复查改正,落实了政策。 1982年11月,对有一定技术或专长的回大陆台胞,安置在原籍中、小城镇,生 活待遇略高于当地同等人士。1983年9月,对60 年代初精减的归侨职工适当安置。 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安置就业;年老体弱,不宜工作的按退职处理。精减前后的 工龄连续计算。 1984年12月,对回山东定居的港澳同胞中的技术工人,在中、小城镇按就业政 策安置,并协助安置随带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