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待遇移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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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地支付〗〖劳动保险〗〖职工〗〖保险金〗
山东省从50年代初开始贯彻《劳动保险条例》起,即由各市、县工会和基层工会
直接支付长期劳动保险待遇。1960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曾印发《关于享受长期劳
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试行办法》,使移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及时领到退休待遇,减少
了国家邮寄费用,并便于了解退休职工情况。这一规定使领取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
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非因工致残救济费的职工和亲属,均可到转移居住地点的
工会组织领取应得的待遇,给他们提供了很大方便。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63年初正式
公布了这一暂行办法。山东省从1960年贯彻试行办法起到1968年4月的近8年中,共从
外省转入4257人,由山东转往外省、市1130人。“文化大革命”中,山东省革命委员
会于1968年5月规定停止办理转移劳保关系,各单位退休职工迁移到外地居住的,除
原由市、县发给退休费的仍继续发给外,其余均由原单位汇寄劳保费用,并不再接受
移地支付劳保关系。1970年8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退休职工凡居
住在当地的,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迁移外地的(指省内)当年由所在企业支付,第
二年办理移地支付,由企业提前报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列支;迁居外省的,按
外省规定办理”。由于当时全国没有统一规定,这一通知发出后,外省到山东办理退
休工人转入手续的急剧增加,除铁路、商业、粮食系统仍继续按系统办理移地支付费
用外,这项规定到1970年底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