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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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险〗〖生活福利〗〖法规〗〖概况〗

工人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清政府基本上没有作出有关规定,民国政府虽颁布
过有关的法规和条例,但由于旧中国劳动人民社会地位低下,政府对此并不重视,企
业主唯利是图,因此这些法规、条例,大都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实施。随着工人运动
的发展,有些厂矿企业被迫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自定了一些章程和办法,对工人的
生、老、病、伤、残、亡,给予一定的待遇。但厂矿企业的经营时好时坏,工人的保
险待遇也时断时续。
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府曾颁布过有关工人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的
条例、办法,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尚不完备,也不统一。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山
东淄博矿区和济南、烟台等地的重工业系统及铁路、邮电行业,先后实行了东北地区
的《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试行细则(草案)》,才初步有了统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保险事业受到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1950年,政
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草案)》。山东省贯彻《劳动保险条例》,逐步对工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并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