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复员退伍军人工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213&run=13

〖工资支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复员军人工资待遇,最早执行1956年初劳动部的规定,复员建设军人到企业当学
徒的,工资按所在企业学徒工生活津贴标准处理。其中原为副排级以上军官和具有5
年以上军龄的战士,按所在企业学徒的最高工资办理。1957年7月,复员的副排级以
上干部参加工作后,都按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
则评定,而不按军队转业干部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对照表评定。班级以下复
员军人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所在单位工资标准评定
工资,当学徒的,按学徒生活津贴的最高标准执行。
“文化大革命”初期,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不超过2级,其中军龄或
军龄加参加军前的工龄在8年以上,政治、生产表现好的,可以定到3级(复员、退伍
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
1972年初,国务院、中央军委调整了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复员干部当工人的
按其军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复员退伍军人当工人表现好的,军龄加入伍前的
工龄不满8年的定2级工,8年以上不满15年的定3级工,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定4级工
,满20年以上的定5级工。当干部的,按上述规定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24
、23、22级,同时,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也按这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