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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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
法定假日共7天(新年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
,星期日为公休日,全年共52天。按照国务院规定,各地厂矿在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工资照发。
从1956年5月1日起,全省工矿、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在法定假日
,因企业的特殊需要经厂长(经理)批准、同级工会同意进行工作时,实行计件工资制
的,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实行计时工资
制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00%发给。工人、职员(指随同工人在车间或工地加班的职员
,不含科室职员),在公休假日加班,给予与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或组织轮休,原则
上不以发工资代替补休、轮休。确实不能补休、轮休时,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计件
单价发给工资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的50%;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标
准工资的150%发给。企业领导人,如厂长(经理)、总工程师、主任、处长、科长、
副科长等在节假日工作的,不另加发工资。
197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必须在法定假日加班的工人和必需随同生产
工人加班的其他职工(不包括科长以上领导干部),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发给。
对必须在公休假日加班的,尽可能安排轮休,不能轮休的,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100
%发给,对职工加班从严控制,实行加班工资的范围,只限于企业职工,不扩大到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请假不扣工资的企业单位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时,也不
发加班工资。
1980年7月,全省统一确定了学徒工在节假日随同师傅加班的生活待遇,节、假
日尽量不安排学徒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加班的,事后要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
补休的,在法定节日加班每人每天按1.2元,公休假日加班每人每天按1元的标准发给
生活补助费。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节日一般放假半天,或其中一部分人放假,
其他人推选代表参加庆祝活动。放假参加活动的工资照发;照常工作的不视为加班,
也不加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