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和工艺美术人员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劳动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2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2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工艺美术人员〗〖招工〗 〖子女顶替〗〖规定〗 1963年10月,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的职工子女,居住农场或城市,年满16周岁、 身体健康者,允许农场自行招收他们就业。 1980年5月起,国营农、林、牧、渔场圃,在编定人数内, 可招收住场职工子 女就业;家居农村的职工,有20年以上工龄,无子女就业可招收其子女1名。 大专 院校、科研单位属独立核算的实习、试验农林牧渔场,也按这一规定办理。 1962年9月起,手工业合作工厂、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小组的成员, 经批准 可带符合条件的子女学艺。“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执行。1980年底,县以上集体所 有制企业,恢复了工艺美术人员带子女进厂学艺制度。规定带子女学艺者必须是正 式命名的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经省批准授予“老艺人”称号的人员,其 子女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超过22周岁(有技术基础的可放宽到25岁)的未 婚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