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和工艺美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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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工艺美术人员〗〖招工〗
〖子女顶替〗〖规定〗
1963年10月,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的职工子女,居住农场或城市,年满16周岁、
身体健康者,允许农场自行招收他们就业。
1980年5月起,国营农、林、牧、渔场圃,在编定人数内, 可招收住场职工子
女就业;家居农村的职工,有20年以上工龄,无子女就业可招收其子女1名。 大专
院校、科研单位属独立核算的实习、试验农林牧渔场,也按这一规定办理。
1962年9月起,手工业合作工厂、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小组的成员, 经批准
可带符合条件的子女学艺。“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执行。1980年底,县以上集体所
有制企业,恢复了工艺美术人员带子女进厂学艺制度。规定带子女学艺者必须是正
式命名的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经省批准授予“老艺人”称号的人员,其
子女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超过22周岁(有技术基础的可放宽到25岁)的未
婚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