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停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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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停工期间〗
1956年前,工厂企业对因停电而停工的,在两周内将公休假日与停工的工作日互相调
换,停工期间照发工资,利用公休假日“补班”不另发工资;若因停电而停工不能在
两周内利用公休假日调换时,则停工期间发给停工工资(停工津贴)。
1957年8月,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的
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如原材料供应不足、产销不平衡等)造成停工时
,计时工人按本人原等级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工资,计件工人有技术等级的
按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折发,无技术等级也无计件定额而只有计件单价的,按本人前
3个月(或正常生产月份)的平均工资(按计件单价计算的实际收入)折发;如因本身过
失造成停工时,不发给过失者停工工资。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
先进生产经验、试用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停工时,按照计时工资标准
的100%发给停工工资。停工期间原享有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停工
工资(津贴)的比例发给。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满6天以上的临时工,按规定发给停
工津贴,同时照发学徒生活津贴。季节性生产企业(如轧花厂、砖瓦窑厂、榨油厂等
)在生产期间停工时,停工津贴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在非生产季节停工期间职工回家
的,不发停工津贴;生活有困难的,酌情救济;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照发本人原工
资。计算停工的起点时间,以1小时为计算基础。同年9月,全省对企业编余人员在本
单位临时组织学习期间的工资,统一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同年11月,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在冬季非施工期间职工继续工
作的照发工资;参加企业行政组织学习的,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75%发给;不参加学
习的,按40%发给,家在城市生活确有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50%
。学徒工不参加学习的,发给本人50%的学徒津贴。1961年初,根据当时生活消费水
平,冬训津贴由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85%。领导整训学习的人员或边工
作边学习的人员工资照发。参加整训学习的学徒工,原生活津贴加临时生活补助费低
于一级工人的冬训津贴时,可以照发,高于一级工人冬训津贴时,按一级工人的冬训
津贴发给。
同年底,由于调整国民经济,缩短基建战线,建筑安装企业停工时间较长,在停
工期间,实行职工放假回家办法。放假3个月以内的,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40%发给
津贴;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30%发给津贴。长期合同工和学徒工停工放假期间,
也按上述办法执行。学徒工放假津贴的计算基础,包括本人的生活津贴和临时生活补
助费在内。在停工放假期间,原有的奖励和津贴等一律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