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职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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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工资调整〗〖升级〗〖规定〗
升级的重点,是各行业、各个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经过考核评比,择优
升级。各单位都成立了由领导、工会、劳动工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考评升级委员
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升级面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按
40%计算升级面。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尚未定级的职工,不列入上级分
配升级面的计算基数。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不互相占用。
另外,对各地区所属全民所有制普通高校、科研、医疗卫生、体育、文艺等事业
单位,城市的环卫、火化场、烈士陵园、公墓管理单位,普通中小学、师范学校、盲
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农林、水利、水产、气象、地震部
门所属的站(台)所、队和党政群机关及附属机构等,还陆续下达了几个增发的升级指
标。经省分配的指标到使用单位后,与40%的升级指标合并使用。
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两级。
按照本人担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额,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到5元。
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这次升级人数为107.9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5.48%,月增
加工资总额656.06万元,人均月增6.08元。
在职工升级中,山东省作出了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逐步冲销附加工资。有保留工资的,先冲销附加工资,后冲销保留工资。
(二)已达到所担任工作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和已达到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的
,一般不升级。其中技术业务水平高又有特殊贡献的,经考评批准按最高工资等级与
下一级工资等级之间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1971年后的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在本人原工资基础上,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经考评择优升级,但按工作物等级计算计件单价的
,不发给升级增加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等级确定计件单价的,或实行超额计件工资的
,按工资标准的级差发给升级增加的工资。
(五)国营农场实行工资制的职工,按规定升级。实行工分制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
金评工记分的不升级。按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计分的,相应地增加工资总额。
(六)军队第三批转业干部,由军队负责升级后,地方单位对其中1953年12月31日
以前入伍的,按新升的级别和军队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级标准的部
分,以后随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1954年1月后入伍的,按升级后的级别、地方干
部的同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转业到山东境以内的,均按6类工资区地方干部的同级
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升级,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升级规定执
行。集体所有制职工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指标,分开使用,不互相调剂。这次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人数共33.26万人,升级面为38.22%,月增工资总额2
01.94万元,人均月增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