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1977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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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工资调整〗〖规定〗〖升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务院决定于1977年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多年积累的工
资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同年9月,在全省贯彻,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
工资偏低的职工。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经
党委批准。增加工资的时间,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
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
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及文教卫生、国家机关
等部门的职工(相似工人级别的确定,仍按1971年的统一规定执行),表现好和比较好
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10%。除上述
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
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时,
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矿山
井下工人,按上述范围调整工资,调级人数少于1976年底前井下工人总数40%的,可
以调整到40%。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支援工、家属工等,都不属调整范
围。
缓调的职工,满1年后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
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
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标准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
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当工人或
当干部,批准调整工资的,也可增加7元。
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又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
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
于37元的,分别增加到36元和3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
资低于41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的,分别增加到41元和42元;但每人每月
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个别表现不好的缓增。
1971年底前计划内的临时工,也列入调资范围,批准调资的每人每月一律按5元
增加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条件和增加工资额的规定,以及不属于调
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适当增加工资的办法,与国营企业基本相同。批准调整
工资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包括调级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7元。
1977年,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人数为105.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0.13%,每
月增加工资总额657.8万元,人均月增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