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1963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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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工资调整〗〖规定〗〖升级〗
1963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得到恢复和发展,财政、市场情况好转,国家决定再
次调整职工的工资。山东省在济南、青岛、淄博3市试点后,8月初召开了全省工资工
作会议,具体部署工资调整工作。调整的内容是进行职工升级,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
区类别和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改进企业干部和商业业务人员的工资制度等。
按照规定,在全省职工升级面不超过40%的原则下,具体划分为:工人按40%升
级,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技术干
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与工人相同;国家机关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
;13级至11级的升级面最大不超过5%;10级以上一律不升级。对相当于行政17级及
其以上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学、医务、经济人员,升级面在不超过5%的幅度
内予以照顾,其中相当于行政10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升级。在升级中,规定了干部
不得占用工人的升级面。
升级条件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和劳
动态度来确定,对以下人员尽先升级:一是多年未升级,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老职工
;二是正式工作满5年,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级的大专院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
业生,以及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正式工作满3年的中专毕业生和实行熟练期制度的
工人,其工资低于同期转正的学徒工工资的,升级时适当照顾);三是提职未提级而
工资又偏低的工程技术和行政领导人员。另外,对在编的下放干部、参加学习的职工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3年的临时工以及精简下来准备调剂的职工,都可按升级条
件升级。不升级的人员是:病休1年以上、带部分工资回乡、回家、精简下来准备退
职、退休的职工;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特别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对已达到
本工种最高等级线的工人,不能突破等级线升级,但对某些工作繁重而最高等级线偏
低的装卸、搬运工人,经省批准,其最高等级线可以提高一级。
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过低的可以升两级,一般只升一级,
并不再采用升半级的做法,已有半级制的工人,升级时纳入正级。
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这次升级人数为42.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1.3%,月增加工
资额290.9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78元
结合升级工作,提高了部分职工过低的工资标准。全省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
工中,有3万多人工资标准过低,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调整。
196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淄博市,枣庄市(包括枣庄矿务局所属滕县官桥矿区
),历城县的原济南市东郊区、南郊区、西郊区、北园区,新汶市、新汶矿务局所属
各矿(包括莱芜铁矿)和肥城煤矿区,由3类工资区改为4类工资区。同年末,肥城矿区
(包括肥城县城)和新汶、莱芜、官桥矿区,以及省属莱芜铁矿所在地(包括莱芜县城
)的中央、省、专、县属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也由3类工资区改为4类工资区,并从
同年8月起执行。
在这次调整工资前,工业、基本建设、交通企业干部(包括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
)的工资制度比较混乱。有的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有的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有的
执行工人工资标准,还有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军队的工资待遇等等。通过调整工资
,企业干部一般都改行了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业务人员(包括
售货员、采购员、保管员等),统一、简化了工资标准。专区和县属企业工人工资标
准,本着一般不动、低的略予提高的原则,作了统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