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私合营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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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工资标准〗〖1956〗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但混乱的工资状况依然存在,特别是经过并厂、并店、经济改组和调整网点以后,不
合理的工资状况矛盾越显突出。当时,全省新公私合营企业共有职工88387人(包括临
时工),工资总额为3520503元,人均月工资39.83元。其中:工业46812人,人均月工
资43.14元;商业34778人,人均月工资34.77元;建筑业6521人,人均月工资42.63元
;农林业276人,人均月工资50.05元。从总的工资情况看,工业高于商业,省辖市高
于专辖市,专辖市高于县镇,基本是合理的。但从内部状况看,则工资制多种多样,
仍很混乱和不合理。
根据1956年10月国务院批示,山东省对新公私合营企业中已定股定息的单位进行
了工资制度改革,并确定这次改革“以调整为主,有条件的进行改革”的原则,即主
要是调整原有的工资制度和调整工资较低的职工的工资,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新的工
资制度。使工资标准逐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高的不减
(以后随工资提高逐步抵消),低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逐步增
加。根据按劳付酬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使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达到
基本上统一合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悬殊的状况有所改善

这次改革,对合营企业变相工资,分别情况作了慎重处理。伙食项目纳入了基本
工资,属于福利和奖励性质的项目,予以维持;突出不合理的,在不增加工资总额和
大体保持增资面的原则下,适当改进;对合并企业中不统一的项目,也作了适当的调
整和统一。
在工资增长指标的分配上,经国务院批准,1956年下半年增加工资总额192.59万
元,本着省辖市高于专区辖市,专区辖市高于县城和乡镇,工资水平高的少增、低的
多增以及工业高于商业和服务业的原则,按各地区实有人数,人均月增加工资具体分
配是:济南4.16元,青岛3.4元,淄博3.43元,烟台3.9元;专区最高的3.6元,最底
的2.8元,绝大多数地区都在3元以上。全省公私合营企业职工人均月增资3.64元,增
加工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72.32%。
经过这次改革,确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建立起新的工人、职员的工资制度和奖
励、计件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普遍有所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有了较大的提高,
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了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