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企事业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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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工资改革〗〖工资区〗〖划定〗〖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1956年前,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虽进行过工资改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山东省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88万名职工中
进行了全面的工资改革,并一律从同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经过这次改革,
职工工资水平较改革前平均提高了20%,全省职工新增工资总额达6000多万元。在绝
大多数职工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地区、部门、产业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有了
较大改善。在产业之间,重工业工人工资增加较多,轻工业工人工资增加较少,改变
了轻重不分,甚至“倒置”的现象。企业工人按产业统一制定了工资标准,职员和技
术人员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工作条件等划分为9类,
每类分为3~5种工资标准,各企业分别按规模大小和工资情况,选用不同的工资标准
。有些轻工业企业改行了岗位工资制。在产业内部、企业之间,使性质相同、设备相
近的企业工资标准基本统一,将同一产业存在的几十种工人工资标准减少到4~6种。
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也进一步合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所
担任的职务执行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凡能实行职务工资的,均纳入职务工资标准表,
或参照相同等级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级评定,并对其中技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经
验的专职工程师以上人员,加发了技术津贴或特定津贴。此外,还根据机器生产和手
工生产的不同情况,调整了低级工人与高级工人工资标准的差数和工资等级数目,使
熟练劳动与简单劳动、繁重劳动与轻易劳动的工资有明显的差别。技术工人与普通工
人、计件工人与计时工人、高温工作工人与常温工作工人、井下工人与井上工人等,
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地方国营企业及其他非工业企业也都执行了国务院有关
规定,或按部门行业在全省范围内规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
作人员,按照11类地区工资标准,分别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
之比由31倍缩小到25倍。高级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的工资,都有
较大的提高。工资待遇低的小学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由补贴制改为
工资制)的工资,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另外,在这次工资改革中,给部分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升了级
。为适当控制企业领导干部工资的增长幅度,采取了拉长等级或加半级的办法。同年
底,国务院下达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工资的决定,1~5级降低10%,6~8级降
低6%,9~10级降低3%,从1957年1月起执行。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的事业、企业单位,其相应等级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也按相应比例降低。
这次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还废除了已经失去作用的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全面实行
了货币工资制,推广和改进了奖励工资与计件工资,建立起大体上比较合理的工资制
度。
此外,根据地区之间物价水平、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别,划定了不同的工资区类别
,在不同工资类区的职工执行的等级工资标准有适当差别。长岛县定为5类工资区;
济南、青岛、烟台、威海4市及寿光县的羊角沟镇定为4类工资区;其余地区定为3类
工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