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温、繁重劳动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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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工资形式〗〖标准〗〖高温繁重劳动〗=〖高温作业〗
1977年底,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钢铁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简
称高温作业工人)实行临时补贴,自同年7月1日开始执行。由企业根据工作地点、温
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大小和工作表现好坏,经群众评议,在工种范围内,每人每月
分别发给5元、4元、3元的临时补贴。表现不好的不发。发给5元补贴的,只限于工作
地点温度最高、热辐射强度最大、劳动最繁重的工人,人数最多不超过工种范围总人
数的1/3。其余发给4元和3元的人数,各占1/2。享受临时补贴的高温作业工人,原来
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还可继续享受。因事假、病假缺勤或停工时,按缺勤和停工的
实际天数减发,旷工的全月停发。
1978年4月,参照钢铁冶炼企业的做法,对全省有色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
的工人也实行了临时补贴。全省冶金系统全民所有制有色冶炼系统中,在规定工种范
围内的固定工(含满3个月的学徒工、熟练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都实
行临时补贴。非治金系统的有色冶炼企业,暂时不实行临时补贴。临时补贴标准,由
各企业根据工作地点温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按工种确定补贴5元、4元、3元。对
旷工、发生责任事故、受处分和表现不好、群众不同意发给的,不发补贴。企业实行
5元、4元、3元补贴标准的人数,一般各占1/3左右。临时补贴标准按日计算,分别为
0.20元、0.16元、0.12元。因公出差、开会、学习离开补贴岗位每月累计5天以下的
不减发补贴;超过5天的,按超过的日数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