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五、夜班津贴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劳动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1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1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夜班〗〖津贴〗〖工资形式〗〖标准〗 1958年8月前,山东大部分企业即先后实行了夜班津贴制度,但由于实行的办法 和津贴标准不一致,互有影响,经劳动部同意,从同年9月起,对全省工业、交通运 输和基本建设企业统一了夜班津贴制度。范围是:实行3班生产的企业,只对其中从 事夜班生产的1个班的工人和跟班生产的干部,发给夜班津贴;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 ,一般不实行夜班津贴制度,某些职工因生产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生产,在零点以 后工作时间满2个小时的,发给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统一规定为每人每班0.2元。 夜班工作7小时,按8小时计发工资的职工,不发给夜班津贴。 1978年底,全省统一调整了夜班津贴标准。实行3班制生产的企业,发给两个班 的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发给1个班的夜班津贴。津贴标准为每班每人 0.3元。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晚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也按这一津贴标准执行。 1979年以后,由于副食品提价,生活费增加,从1980年1月起,夜班每人0.3元改 为0.4元,小夜班仍按0.3元发给;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夜班津贴只发给1个班, 津贴标准为夜间零点以前下班的每人发给0.3元,夜间零点以后下班的每人发给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