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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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工资形式〗〖标准〗
1958年8月前,山东大部分企业即先后实行了夜班津贴制度,但由于实行的办法
和津贴标准不一致,互有影响,经劳动部同意,从同年9月起,对全省工业、交通运
输和基本建设企业统一了夜班津贴制度。范围是:实行3班生产的企业,只对其中从
事夜班生产的1个班的工人和跟班生产的干部,发给夜班津贴;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
,一般不实行夜班津贴制度,某些职工因生产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生产,在零点以
后工作时间满2个小时的,发给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统一规定为每人每班0.2元。
夜班工作7小时,按8小时计发工资的职工,不发给夜班津贴。
1978年底,全省统一调整了夜班津贴标准。实行3班制生产的企业,发给两个班
的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发给1个班的夜班津贴。津贴标准为每班每人
0.3元。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晚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也按这一津贴标准执行。
1979年以后,由于副食品提价,生活费增加,从1980年1月起,夜班每人0.3元改
为0.4元,小夜班仍按0.3元发给;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夜班津贴只发给1个班,
津贴标准为夜间零点以前下班的每人发给0.3元,夜间零点以后下班的每人发给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