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山井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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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津贴〗〖工资形式〗〖标准〗
(一)煤炭系统井下工人,自1960年起实行井下津贴。1961年5月,山东省工业会
议制定了《煤炭工业井下津贴暂行办法》,津贴标准为:生产工人执行10级制工资标
准的,1~3级每日0.6元,4~6级每日0.5元,7~10级每日0.4元,学徒工每日0.4元
;固定在井下工作的基层干部及跟班技术人员、安全员,定额、调度、考勤、保健人
员,每日0.5元至0.4元。井下津贴一律按实际下井工作日数计算。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井下津贴照常支付。计算工人退职、退休待遇时,在井下连续工作满3年和累计满
5年的,可按进下津贴与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为基数。
1966年8月,地方煤炭工业企业实行修订后的井下工作津贴办法,煤矿科级以上
干部和工程师不论下井工作或参加劳动,都不发井下津贴,其他井下职工津贴标准不
变。
(二)冶金系统井下津贴。1963年山东省根据冶金部矿山井下津贴试行办法,结合
山东省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实行范围是:省、市、专区、县属黑色金属矿山、
有色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的井下直接生产工人、建井工人、辅助生产工人、学徒工
、跟班劳动或跟班工作的技职人员,临时下井执行任务的生产工人和技职人员等,津
贴标准为每人每日0.4~0.3元。其他规定与煤炭系统相同。
1979年,冶金系统矿山井下津贴标准作了修改,按工种、岗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
条件分为3等,甲等每人每日0.6元,乙等每人每日0.5元,丙等每人每日0.4元。
井下津贴按实际在井下工作日数计算,井下工作满6个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计
算;满2个小时至不满6个小时的按半个工作日计算;不满2个小时的不发。因生产、
工作需要,井上职工临时到井下工作的,参照同工种井下津贴标准和实际在井下工作
的日数计发井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