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野外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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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工资形式〗
1959年8月前,对勘探人员的野外工作津贴没有统一规定,除部分单位按地质部
规定执行外,多数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建立,支付办法不一,标准也高低悬殊
。同年9月,颁发了《山东省勘探人员野外津贴暂行规定》,津贴标准为:普查人员
每人每日0.5元;钻探人员每人每日0.35元;从事勘探工作的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
日0.2元。属下列情况,不发给野外津贴:旷工、旷职的;请事假、病假、婚丧假的
;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离开工地学习、出差的;学徒和在校学生到工地实习的;
临时工以及住在城镇的勘探队队部人员等。
1964年5月,国务院下达了《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对学徒、
练习生和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实行野外工作津贴;并根据自然条件、交
通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差异,全国划分为9类地区,1类区标准最高,9类区标准最低。
每类地区又规定普查、勘探两种津贴标准。山东划分为8、9两类地区,广饶县小清河
以北和羊角沟、菜央子盐场执行8类区津贴标准,普查津贴每人每日0.6元,勘探津贴
每人每日0.5元;其他地区均为9类地区,普查津贴每人每日0.5元,勘探津贴每人每
日0.4元。在实行海岛津贴地区进行地质勘探的职工,除实行野外津贴外,海岛津贴
按1/2发给。交通、建筑、测绘等各类野外工作津贴,一般按所在类区的野外津贴标
准执行。
1980年7月,国务院对野外津贴作了调整。其中第4、5、6、7、8、9类地区的标
准调整为:地质普查津贴,每人每日分别为1.5元、1.3元、1.2元、1.1元、1元、0.
9元;勘探津贴每人每日分别为1.2、1.05、1、0.9、0.8、0.7元。
1985年初,地质矿产部调整了野外津贴地区类别,山东的8类区调为7类;其他9
类区调为8类。津贴标准,7类区为:每人每日普查津贴1.4元,勘探津贴1.2元;8类
区为:每人每日普查津贴1.3元,勘探津贴1.1元;高度流动分散的普查小组人员在7
、8类地区的均为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