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奖励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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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改革〗〖工资形式〗〖1980-1985〗
198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在一些行业试行奖励制度改革。全省建筑
工程企业实行“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和“全优工程”降低成本提成奖。商业系统试
行扩大自主权,把现行经理(厂长)基金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办法改为与利润挂钩,使企
业经营成果与职工物质利益密切结合,利多多奖,利少少奖。试行企业按工资总额2
0%计算经理基金额,并可将经理(厂长)基金的2/3用于职工奖励,1/3用于集体福利
。奖金的发放采取按职工劳动成果实行计分算奖办法。按照上述原则,企业有权自行
制定奖励办法。饮食服务业试行提成工资制度,一般按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的80%作为
固定工资,其余部分为活工资,从企业实现的经营利润中,按确定的累进提成率计算
提取。
1981年,奖金的提取和分配办法,改为以各专业主管部门为单位,全年发放的奖
金总额,为其所属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1~2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个别企业各项
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突出好、贡献大的,可以多发,但最高不得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
资总额。
1983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
二步“利改税”。税后余利留给企业,留利的企业基金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
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
奖励,从而使企业奖励同其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后,结合落实企业
经济责任制,大多数企业改进了奖励办法:一是浮动工资(小浮动、半浮动或全浮动
)。以职工标准工资的一部或全部与奖金捆在一起作为活工资,其余作为固定工资(或
称“死”工资)按月发放。活工资与完成经济效益指标、个人完成劳动定额联系起来
浮动,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发奖金,完不成任务的减发一定工资、奖金。二是计
分计奖。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解为若干小指标,按完成情况计分,按分计奖。三是
集体承包。将生产任务承包到车间、工段或班组,并确定多项考核指标和工资或奖金
分成办法,把集体和个人的责任、权力、利益联系起来。四是利润包干,超额分成。
企业以利润计划为基数,对车间、班组实行利润包干,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后,按一
定比例提成(四六或对半分成)计发奖金,未完成的不提奖。
198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规定厂长有权给
予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1984年又
改为3%)。
1985年9月,省政府规定职工晋级奖励要经职代会审议,征求党组织意见,最后
由厂长决定,张榜公布。干部和工人分别按3%的比例控制晋级奖励;经营亏损的企
业,不得使用3%的晋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