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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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资〗〖工资形式〗〖文革期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实行所谓“物质刺激”的奖金制度,代之以附加工
资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原来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新建企业和新参加工
作的人员,一律不实行奖金制度和附加工资。
1969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根据附加工资已成为职工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决定
继续执行和补发。规定恢复与补发附加工资的单位,只限于1966年5月16日以后停止
的,按照其停发前1个月实际执行的人员范围和个人标准,不得扩大。5月16日以后停
发综合奖的单位,根据1966年由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规定应享受的人员范围,按照本
单位停发前1个月的实际开支水平,改为附加工资,并从停发综合奖的月份起补发。
集体所有制单位,原来实行的附加工资办法与国营企业相同、5月16日以后停发的,
如果生产正常,有盈余,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具体情况,参照国营企业继续执行和补发
附加工资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