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件工资 1949年6月济南市纺织业计件工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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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工资形式〗〖建国前〗
山东早期矿山企业实行的按量计工,是计件工资形式的萌芽。抗日战争爆发后,
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为贯彻劳资两利、公私兼顾政策和多劳多得的原则,
在实行计时工资加分红的基础上逐步采用了这种工资形式,并不断改进。由于受当时
经济条件的局限,工人工资水平不高,实行的计件工资制度也很不完善。公营博山西
河煤矿木工厂于1948年6月实行的计件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先由工人同工厂管
理人员根据当时最高效率商定制造各种成品的工资数额,各人的工资仍按原定数为基
本工资(日工资9~13斤粗粮,下同),工作任务由全厂工人集体承领,分工合作,并
决定工人每天可自动增加工作时间,所得工资,首先按个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其余(
即由于增加工作时间提高效率所得超额工资)多劳多得。
渤海解放区一些公营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还实行过产量超额累进奖,即订出
每小时标准产量,超出30%者得普通奖,超过60%者得累进奖。超过每月应工作的小
时者,也按工作完成情况给奖。
从行业看,纺织业实行计件制较普遍,办法也较完备,不少棉纺厂对主要工种逐
一制定了计件定额和单价,已具有现代计件工资的雏形。

1949年6月济南市纺织业计件工资比较表
〖1949〗〖济南〗〖纺织业〗〖工资〗〖对照表〗
表3-16
单位:斤(小米)
┌────┬────────────────────┐
│种类业别│工人 │
│ ├────────────────────┤
│ │计件工资 │
│ ├──────┬──────┬──────┤
│ │摇纱 │纺纱 │织布 │
│ ├───┬──┼───┬──┼───┬──┤
│ │最高 │最低│最高 │最低│最高 │最低│
├────┼───┼──┼───┼──┼───┼──┤
│仁丰纱厂│124 │91 │105.14│76 │168 │80.4│
├────┼───┼──┼───┼──┼───┼──┤
│成大纱厂│120 │53 │120 │72 │154.5 │72 │
├────┼───┼──┼───┼──┼───┼──┤
│成通纱厂│162.9 │60 │143.6 │60 │170 │60 │
└────┴───┴──┴───┴──┴───┴──┘

〖计件工资〗〖工资形式〗〖建国后〗
建国以来,山东省采用过的计件工资形式有: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工资、累进计
件工资、按质分等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以及包工工资、提成工资等。按照计件
单位的大小,分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两种。
1949年至1985年的30多年间,实行计件工资经历了“三上两下”的曲折过程。解
放初,纺织行业生产工人中沿用解放前的计件工资制。50年代初,又在工业、基本建
设企业生产工人中推行了计件工资制。1957年底,在手工操作较多或产品变动少、定
额易制定的建筑、煤炭、纺织等产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占生产工人50%以上;机械化
程度较高或产品不固定、定额不易制定的机械、食品等产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较
少,约占生产工人的20%。
1958年“大跃进”群众运动中,在分配领域刮起了一股“共产风”,按劳分配原
则受到巨大冲击,绝大多数企业取消了计件工资。有些易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或工
种(岗位),也因缺乏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而一同取消了。
60年代初,重新确认了按劳分配原则,计件工资又开始在一些行业、工种(岗位
)实行。1961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劳动厅党组《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工资中几个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后,首先在矿山、搬运、土石方工程等方面试行简单的计件工
资,有条件实行集体计件的,实行了集体计件。在试点基础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也
按照各自的特点,制定了具体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这一时期,推行计件工资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也出现了定额水平偏低、工资超额过多等问题。1963年6月,省劳动厅要
求凡实行计件工资的,必须是生产任务比较饱满、产品固定、便于制定定额和检查质
量以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不具备条件的要加以整顿和改进,制定先进合理的
定额;定额水平显著落后、超额工资过多、工资关系不合理、修改定额又有困难的,
要将计件工资水平暂时停止在现有水平上进行整顿。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在定额先
进合理的前提下,个人超额工资可以不受限制,但企业总的计件超额工资要按“一般
不要超过实行计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5%”的规定控制。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
严格按规定审批。
1964年4月,在国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单位组织实行
劳动部制发的《企业计件工资暂行条例(草案)》,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形式更加灵活
多样。工作等级与工人工资等级基本一致的或某些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货物装卸、搬
运等),实行了“同一单价的计件工资制”;工作等级与工人工资等级相差较大的(高
低相差一级以上),则实行“分段计酬的计件工资制”;对能够明显区分产品质量等
级的,实行了“按质分等计酬的计件工资制”。对多工种或多数人密切配合操作的工
作,以班、组为单位实行集体计件;个人单独操作且能制定个人劳动定额的,则实行
个人计件。同时,还根据生产需要,对计件工人实行原料节约奖。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被说成是修正主义路线的产物再次被取消。原实
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仍按本人原等级标准工资执行,实行综合奖的也改为按人头平均
发放附加工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计件工资又逐步恢复和改进。1978年
,部分企业有条件、有计划地恢复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在严格质量要求和制定先进
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前提下,把职工的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或计件超额工资,使新老职
工实行统一的制度。1980年7月,对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整顿
,不符合条件或限期整顿不好的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针对多数企业定额不准或达
不到平均先进水平的情况,省人民政府规定将一般计件(包括超定额计件)的超额工资
,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30%以内。对实行超定额计件的,完不成定额时,在标准
工资20%以内相应扣减标准工资。实行计件和超定额计件工资的工人,不再提取奖励
基金,也不再发综合奖。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在企业的利润留成
中开支。
到1983年,全省实行计件工资的形式,有直接计件、超额计件、包干计件,在商
业、饮食服务业中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及固定工资加提成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办法也逐步完善。到1985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平均人数
为40.45万人,占职工总人数的9.47%,其中地方单位33.35万人,占地方职工总数的
9.42%;年计件工资39579.8万元(包括超额工资9101.5万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8.
19%,其中地方单位31616.1万元(包括超额工资7040.4万元),占地方职工工资总额
的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