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失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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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建国初〗〖失业〗〖就业登记〗

新中国建立初期,一部分私营企业出现资金、供销方面困难,有些资本家思想
有顾虑,害怕“共产”,逃避、分散资金,大量解雇工人,加上台湾国民党当局在
美国支持下,封锁沿海,也加重了工商业的困难,全省城镇失业严重。1950年7 月
部分城市调查,失业工人有22712人,半失业27066人,将失业的15722人, 约为在
职工人的六分之一。
1951年底,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
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有
的企业被查封或停工歇业,工人随之失业;国营企业某些工程因待审查停工或延期
开工,以及国家加工定货减少,也造成一部分工人失业;一些代理商和茶社、餐馆、
人力车等行业,因顾主减少而不景气,季节性的粮行、皮毛、针织、黑白铁业处于
淡季,难以维持,大批工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至1952年5月, 仅济南市就有
失业、半失业工人10828人。全省有失业工人44951人。
1952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全省进
行劳动就业登记。登记对象为:失业工人,求职的旧军官、旧官吏、独立劳动者,
失业的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以及破产的小工商业主,求职的家庭妇女等。至1952
年底,全省共登记69082人。
1953年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刚刚开始,大批失业人员尚未完全得到妥善
安置,有些小厂和手工作坊加工任务减少或销路不畅,又停工解雇一部分工人。地
方国营企业进行调整,大批临时工、合同工期满被辞退。私营的织布、针织、打蛋、
小煤窑等厂矿停工减产。仅济南、青岛、烟台、济宁、潍坊、淄博6市1~2 月就登
记失业人员8330人。到年底,全省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达43216人,加上1952 年
末尚未安置的登记人员50736人,共计93952人。其中:失业职工47473人, 自由职
业者2455人,行商摊贩7206人,旧军官、官吏1198人,其他失业人员包括僧、尼、
道、歌女、妓女、舞女、易卜星相等1332人。求职人员中城市贫民9958人,失学青
年及家庭妇女24710人,其他求职人员197人。
政府采取了尽量减少失业、扩大就业以及生产自救、以工代赈、发放救济等多
种措施,予以治理。
(一)限制解雇职工

〖建国初〗〖失业〗〖解决措施〗〖劳资合同〗〖劳资协商会议〗
对原国民党政府的一般公教人员和官办企业的职工“包下来”,维持原职原薪,
继续留用。对旧政权的军政官吏,除极少数犯有重大罪行者外,根据本人情况安排
一定工作,享受同类工作人员待遇。
为防止私营企业借故停工歇业、解雇职工,1949年9月, 济南市制定了《私营
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在工业的火柴业、商业的茶叶商店试
点。随后,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工作,至年底,劳资关系日趋
稳定。
1950年4月,劳动部下达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规定劳资协商
会议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机构。协商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发展生产、提高质
量及节约原材料等。按照这一指示,全省开展了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工作。通过协
商,工人熟悉了经营情况,采取主动降低待遇,轮流住家,留职停薪,积极生产,
节约原材料等办法,团结资方,共渡困难。济南大章铁工厂产品滞销,资金周转不
灵,劳资双方订立临时契约,职工由吃面粉改吃玉米面,轮流住家,留厂的除学徒
外,一律减为半薪;资方在工人主动作出牺牲自身利益的影响下,增强了经营信心。
济南隆祥绸布庄,劳资协商签订协约后,资方将积存的4300两白银充作资金。徐州
崇信昌铸锅厂,劳资订立契约后,资方将埋在地下的800吨生铁挖出投入生产。 至
1953年底,全省主要城市建立劳资协商会议502个,订立集体合同1267件, 订立集
体协议1158件,单独契约2010件,有效地防止了企业的停工歇业。
根据政务院1950、1952年下达的《关于目前私营商业解雇问题的指示(草案)》
和《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山东省严格限制解雇职工,确需解雇的,必须经
当地劳动部门批准。1952年底和1953年7月, 华东军政委员会也两次发文强调对违
反规定擅自解雇职工的一切公私企业,一经查出仍不及时改正的,给予该企业负责
人以应有的处分。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和资方人员,由相应
的国营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暂时安排不下的多余人员,一律不得解雇,基本控制了
失业的发生。
(二)介绍就业

〖解决措施〗〖建国初〗〖失业〗〖介绍〗
1950年,劳动部下达《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青岛、济南、徐州3市首先建立了“劳动介绍所”,办理登记和介绍就业。 1952
年8月,省和各主要城市先后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年底,济南、青岛、淄博、 烟
台、潍坊、济宁等市,共登记66550名各类失业求职人员。 职业介绍按以下原则处
理:生活困难的先就业,尚可维持的暂缓;熟练工人或有专长的先就业,一般人员
暂缓;技术或能力合于需要的先就业,不符合需要的暂缓;经教育不服从分配的,
注销其登记,不再介绍就业。至1958年,全省共介绍就业193895人。
1953年下半年,贯彻中共中央、政务院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鼓
励失业人员自谋生活出路。据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前的统计,自谋职业
向政府备案的失业人员达8.6万余人。
(三)转业训练

〖转业训练〗
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需要大批政治、文化素质较高并有专项技术的
人员,而多数失业人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形成求才难和就业难的矛盾。1950年开始,
对有培养条件的失业人员,有计划地组织转业训练。
转业训练有政治、文化、技术三种。政治训练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就业或文化、
技术训练前集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再是结合文化、技术训练进行教育,提高其思
想觉悟,增强国家、集体观念。文化训练是对文化程度过低的失业青年,开办文化
训练班,施以速成教育,达到必需的文化程度。技术训练即进行专项技术或技能的
培训,如对机械、纺织、建筑等行业的技术工人和汽车驾驶、会计、统计、护理、
打字、保育、炊事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训练期限一般3个月至1年。
(四)还乡生产

〖还乡生产〗
对原籍在农村,暂不能就业的失业人员,本人自愿,政府发给全家人的路费和
一定数量的生产资金,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回农村后,与当地农民一样分得土地、
房屋和农具。1957年,农业实行合作化后,有1.9万名城市高中毕业生和失业、 无
业人员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政府支付经费138万余元。
(五)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
对以上方式均不适宜、生活又有困难的失业人员,采取以工代赈办法,组织他
们参加筑路、修桥、疏浚河道、植树造林等劳动,支付一定工资,每月人均18元左
右。后实行计件制,工资大都超出此数。自1950年至1955年,全省组织工赈10.7 万
余人,开支工赈费357万余元。1955年后,失业人员多已就业, 各地工赈工作即告
结束。
(六)生产自救

〖生产自救〗
对有一定生产技能或经营经验的失业人员,组织他们从事化工、纺织、针织、
制绳、编席等几十种社会需要的手工业生产或服务业。由几人至几十人组成一个实
体,自产自销或接受加工订货任务,国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补助部分生产自救资金。
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济南爱国化工厂、 爱国织布厂、 新文文具厂于
1951年10月由失业人员组建,开始职工每月所得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月收入小米40
~50市斤,后来发展到453人,资金57万余元。1953年,这3个厂正式列为济南市地
方国营企业。
(七)发放救济金

〖发放〗〖救济金〗
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在未安置前,政府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有就业机会不服从
介绍,或能参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而拒绝参加的则停止救济。自1950
年至1957年7月,发放救济金总额达168万余元。1952年前救济对象只限失业工人和
失业知识分子,以后扩大到所有登记的失业人员。
救济失业工人的经费来源,一是国家预算内拨付,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一次拨
给山东小米1000万市斤;二是救济基金,上述企业及码头、运输等事业单位的在职
人员也按月交纳所得工资1%的救济金(1954年停止征收 ) ; 三是动员各界捐助,
1950年国际劳动节,响应中华全国总工会号召,发动“五一”捐献活动,全省各界
捐献粮食除上交国家外,尚余小米62928市斤,现金7.21万元。
1952年以前救济金发放标准为失业工人每人每月粮食45市斤,家属每人每月15
市斤,全家每月最高以90市斤为限。半失业工人的收入低于救济额而无法维持生活
的,酌情救济。失业徒工每月发粮食30市斤,家属不发。1952年后改以货币支付。
济南、青岛、烟台、淄博4市失业工人每人每月6元,有家属1人增发3元,两人以上
每增1人增发2元,连同本人每月最多不超过15元。济宁、潍坊等城市失业工人每人
每月5元,有家属一人增发2.5元,两人以上每增1人增发1.5元,连同本人最多不超
过12元。临时需要救济或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救济,如棉衣补助费、
医药补助费等。
失业人员救济工作的管理,1953年规定为有劳动能力的由劳动部门负责,无劳
动能力的由民政部门负责。1954年,劳动部门只管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1956
年,救济工作全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