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等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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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工资〗〖概况〗〖工资制度〗
等级工资制,是根据职工的劳动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熟练程度、技术高低和责
任大小等因素划分工资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
1948年各军工企业等级工资标准见表3-6至表3-12。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内的军工企业,当时制定的工资等级一般分为4等,每等
又有12个级别。最高可养活3口人,最低1.5口人。由于当时物价不很稳定,均采取以
粮食为单位(即粮资),一般以玉米、小麦为准,每月按市价折发现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省境内国营、地方国营企业,除少数是解放区和根据地的
公有企业外,大部分是接管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企业。这些旧企业工资
制度杂乱而不合理,工资水平普遍低下而个别畸高。为迅速恢复生产和安定职工生
活,当时实行了“三原”政策,即保留原有的企业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人员一律
原职、原薪,不降低职工的收入。沿袭下来的旧工资制度,明显反映了半殖民地半
封建的特点:一是同工不同酬,主辅不分,非生产工人工资高于基本工人,普通工
人工资高于技术工人。青岛中纺公司勤杂工工资合7袋面,基本工人工资平均合6袋
面;成大纱厂考工员工资400分,而技师才377分;潍坊市铸造业同工种男工所得的
工资,比女工高出20%以上。二是轻重倒置,高低悬殊。轻工业的纺织、面粉等企
业职工工资高于煤炭、有色金属、采掘、机器制造、重化工等重工业的40%至一倍
以上。军工生产人员平均工资较高的是127分, 只相当于纺织等企业一般中等水平
的工资数。在地区之间,青岛的电业、纺织业等均高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30%~50
%。同一产业高低悬殊,济南仁丰纱厂平均工资137.4分,而鲁丰纱厂只有99 分。
三是等级多,级差小。铁路职工实行13等39级的工资等级,有的工厂多到100 个工
资等级,每级之间只相差0.5斤至3斤小米(折合为0.05元至0.3元左右)。 重工业工
人规定21级,级与级之间工资分差额仅几分之差。四是变相工资和不合理津贴、奖
励名目繁多。有的变相工资多到四五十种,最高的竟达基本工资一倍。工资计算单
位也十分复杂,仅青岛市即有小米、面粉、肥皂、玉米、车船票、链条、工资分折
实等18种之多。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较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差别更为悬殊。解放初,济南市6个行
业、25个企业职工月工资平均在20元左右,其中面粉业平均工资高达72.5元,而机铁
业平均工资仅为19.2元。工资制度也各行其事,每个企业各有一套工资标准和工资计
算单位。解放后,虽然压缩或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奖励、津贴,部分调整和改革了旧
工资制度,但仍较混乱,特别是“三反”、“五反”期间,有些资本家为了隐瞒违法
行为,逃避监督,任意给职工增加工资或变相工资。“五反”运动后,对私营企业的
自发调资现象也进行了控制。但总的来看,在经济恢复时期山东私营企业的混乱工资
状况没有很大改变。
1951~1953年,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币制物价基本稳定后,山东开始
对工资制度进行整顿和改革,逐步向统一标准的等级工资制或少等级工资过渡。195
6年,又根据国务院决定,普遍进行了全面的工资改革,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分别
执行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等级工资标准,改变了严重不合理状况。与此同时,在对
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已实行定股定息的工商企业也进行了工资
制度的改革,工资等级标准逐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使
企业内部工资制度达到基本上统一合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工资
悬殊的状况有所改善。经过这次改革,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实
行了统一的工资等级标准,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