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供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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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工资制度〗〖抗日根据地〗〖建国初〗
供给制是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对脱产公职人员普遍实行的主要劳动报酬形式
,日常生活费用由公家按统一标准供给,每月再给少量的津贴。供给标准随当地经济
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1947年《山东党政军民各机关团体学校供给标准》对工勤人员
的规定是:伙食,每人每日秋粮1.8125斤或小麦2斤,炭2斤,蔬菜1斤,油盐各4钱;
被服,每人每年两套军装,3年两套棉衣、1床棉被,每人每年5双鞋、两双袜子;津
贴费,每人每月猪肉1斤折价发给;日常生活用品,每人每年牙刷两把、毛巾两条、
肥皂两块、牙粉12小包,分月折小米3.5斤,折钱发给。另外,每月黄烟6两,不吸烟
者折钱减半发给。妇女还有产育费、卫生费等。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全省解放。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和地方国营企业中的部分工人、职
员仍实行供给制。1950年初,全省供给制人员统一执行的标准与部队系统标准一致,
具体是:
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
大灶:油、肉各3钱(9.375克),盐5钱(15.625克),粗菜1斤(0.5公斤),原煤1斤
4两(625克)或木柴2斤(1公斤)。
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14市两(937.5克)或木柴3斤
(1.5公斤)。
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1.25公斤)或木柴4斤(2
公斤)。
二、食粮:
每人每日米1.5斤(750克,小米、大米、高梁米同)。在吃小米、高梁米或杂粮地
区,可调剂食用细粮,标准是:大灶10~20%;中灶及轻病号50%;小灶及重病号8
0~100%。
三、服装:
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件、棉帽1顶、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
、草帽1顶;棉衣3年两套,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
四、津贴费:每人每月规定如表3-3。
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汽车修理工、修械工人、印刷工人、医士、医助、护士、
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员及其他农、林、水、牧等技术人员)技术津
贴,每人每月甲等5斤肉,乙等4斤肉,丙等3斤肉,丁等2斤肉,有特殊技术的,最高
可发给肉15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肉1斤。
六、保健费:
甲等每人每月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不分干部、勤杂人员,每人每月
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月发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月发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供给制妇女学员同)卫生费每月发小麻纸30张,怀孕期间不发。生育费
:大产发红糖2斤,鸡2只,鸡蛋60枚,麻纸200张,棉花4斤,白洋布80方尺(双生者
布、棉增加一倍),大灶待遇者按中灶待遇2个月,中、小灶待遇者不另增加。小产(
4个月以上)按中灶待遇1个月,减发白洋布、棉花,其余与大产同。难产动手术者,
手术费实报实销。流产(4个月以内)按小产标准减半发给。
从1951年开始,供给制人员实行小包干办法,即按照供给制标准,以一定数量的
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1952年3月统一提高津贴标准,以担任
职务为主,参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为旧人民
币360万元至4.1万元(见表3-5)。
1952年7月,又一次提高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改为29个等级,
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最高1706工资分,最低85工资分。1952年干部灶别,仍沿用原
来的办法。企业事业单位中供给制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人员的具体情况,比照新的
工资标准评定。到1952年底,华东军政委员会决定对国营、地方国营、军管企业以及
合营企业中(包括企业管理机构)所有按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不分生产人员、非生产人
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但山东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实行供给制的人员仍继续实行大
包干办法,把伙食、服装、津贴个人生活部分一起折发包干费。直到1955年7月,国
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后,山东才完全废止了供给制
(包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