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分红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151&run=13

〖工资制度〗〖分红制〗〖抗日根据地〗
分红制是抗日民主根据地部分公营工厂实行的一种特殊工资分配形式,于1944年
开始试行。具体办法是,工人日常生活所需粮、油、菜金由工厂统一供给,工资按其
生产数量和质量按年发给,再对工厂的盈利进行分红。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部分公
营工厂继续采用过这种分红办法,并进行了改进,但各厂具体做法不同。1946年,公
营纺织工厂是从盈利中抽40%按资分红,40%按劳力分红,10%为公积金或公益金,
10%为职员奖励。纺工和织工的分红比例规定为:纺线1斤作为一股,织布1小匹作为
一股。工厂按所得工资数额分红,工资多的多分,少的少分(好线好布工资多,分红
也多)。1946年烟台市渤海渔业公司实行分红的办法是:工人月工资定为1500~2100
元(北海币),另在总利润中提取20%分红,提3%为奖金,分红数额按船主生产余利
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1948年坊子煤矿则将分红制改成原煤奖励办法,每人每
月工作20班者,奖励原煤250斤;25班者,奖励350斤;28~30班者,奖励40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