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把头包工包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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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头包工包薪制〗〖工资制度〗〖建国前〗

这种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的矿山企业,以后又出现在商埠、港口、码头。在旧中国,
山东几乎所有的矿山都对采掘工人(外工)和部分地面工人(里工)采取这种办法,使用
的时间也较长。这种把头包工包薪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承包制〗
一、承包制。在承包制下,工人由把头负责雇佣,工人的作业及收入均由把头限
定。把头与厂矿企业协定工程代价,领取工资,扣除自已的份额后,再分发给所属的
工人。工人不直接与企业发生联系,他们的直接管理者和组织者是各级包工头。包工
头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而专门克扣和盘剥工人,因此工人受企业主与把头的双重剥
削。1930年前,枣庄中兴煤矿公司支付外工每日工资为4角8分(法币,下同),工人只
得4角3分,其余为包工头所得。但包工头有供给矿工电石、灯油的义务。《枣庄煤矿
工运史》载:“1936年,中兴煤矿资方发给包工头的包工费为76917元,而包工头发
给矿工(外工)的工资仅为68703元,从中克扣了8214元,占工资总额的1/9。”其他煤
矿亦大致相同。

〖监工制〗
二、监工制。在监工制下,工矿企业以固定工资雇佣把头,监督工人工作,而按
其所属工人的工作成绩,给予奖励。实行这种办法,把头与工人的地位比较接近,工
人工资由资方直接付给,减少了把头从中克扣的机会。1930年5月《山东矿业报告》
第一期所载把头监工制下工人与工头工资情况如表3-1。
从上表看出,在把头监工制下,把头工资平均为0.86元,矿工(除小工外)平均为0.5
0元,前者为后者的1.72倍。与把头承包制相比,工人所受中间剥削显然减轻。
由于实行把头包工包薪制度,工人在资本家和包工头的双重剥削下,难以维持生
计,影响劳动效率,30年代初,有些企业便采取改进办法,在企业内部设劳务管理机
构,代替包工头管理工人,将包工头的利益收归公司。这样做,减少了中间克扣,工
人收入较前增加,劳动效率也较前提高。
日伪统治时期,采取“以华治华”政策,其所属企业又沿用了把头包工包薪制度。工
头与工人和会社的关系是会社--大把头--中把头--小把头--工人,工资发放都由各该
会社(厂)按件承包给把头,把头再按比例从中提取,然后分发给工人。由于行业的具
体情况各异,有的运输工具由会社(厂)提供,有的由把头提供,故把头与工人的分配
比例亦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