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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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形式〗〖工资制度〗〖概况〗
清末,山东职工工资由企业主自行决定,没有统一标准。1882年,枣庄煤矿矿工的工
资实行按量记工和按时(日)记工两种,采取货币支付形式。煤夫实行按量记工,挖煤
每斛(合75公斤)给制钱45文,每人每日另给伙食费100文,杂工实行按日记工,每人
每天给制钱140文。
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统治区的政府官员、教师和邮电、银行等部门
的职工,执行其政府制定的工资制度,厂矿企业按各自情况采取不同的工资制度和支
付形式。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战争中的解放区,民主政府本着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
原则,先后制定过一些有关职工工资的规定。
1949年全省解放至1985年,职工工资制度大致经历4个阶段:
一是新中国成立初,多种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并存。一部分由军工生产转化而来
的企业,仍沿袭战争年代的供给制和半供给制;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业新参加
工作的人员,大部分实行政务院颁布的低工资标准的等级工资制;对“包下来”的原
国民党时期的公教人员,被接管的原官僚资本企业职工,继续执行原工资待遇,原办
法不变。
二是从1951至1956年,向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和货币工资过渡。在此期间,机关、
团体和军工生产转化的企业职工,由供给制、小包干、大包干过渡到货币工资,统一
实行了国务院1955年8月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19
51至1953年进行了工资制度的初步整顿和改进。
三是1956年起,全省各行业均建立和执行了统一的等级工资标准。工矿企业按照
产业顺序、规模大小、机械化和技术、生产复杂程度等因素,按部门和人员分类制定
了新的工资等级标准。生产工人除纺织系统实行岗位工资外,全部实行8级工资制;
非工业企业工人和直接生产人员也分别实行了等级数目、工资额、最低最高工资倍数
不同的等级工资制;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产业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到1984年,基本保持了1956年制定的各种等级工资标准未变。
四是1985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交、农业、建筑安装、财贸等企业304.3万名职
工实行了新工资标准。将各种等级标准简化为工人新的八级工资制和干部17级工资制
,并按企业性质划分为三类产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纺织丝绸企业一线生产
工人实行了新5岗工资制,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性公司实行了结构工资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85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将等级工资改为由基
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