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调整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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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劳资关系〗〖建国初〗〖劳动争议〗〖仲裁〗
1949年全省解放后,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来的官僚资本被没收
为国营经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国营企业内部,已不存在企业和工人的
根本对立关系。民族工商业中劳资关系的性质较前也有了根本的转变,劳资纠纷的
处理也为调整劳资关系所代替。
解放初期,调整劳资关系尚无一定的法令、条例可循,劳资关系不正常。资方
由于受国民党及逃亡地主的宣传,害怕被斗争,认为共产党只支持工人要求,不顾
资方生产,因此不愿继续经营。变卖原料与存货,逃避与分散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还有的准备停业,解雇职工,当时的劳资纠纷案件近半数因解雇工人而发生。如工
人提出要求,资方则有求必应,以缓和斗争。有的工人提出过高要求,但缺乏解决
问题的正确途径。1949年6月以后,省和济南、青岛、徐州、潍坊、新海连、 烟台
等城市相继建立了劳动局,开始了有组织、有领导的调整劳资关系的工作。同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规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
繁荣经济之目的”的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10月,在各地私营企业开展签
订集体合同,劳资关系在各主要行业中初步纳入管理轨道。到年底,济南、青岛两
市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213件。争议原因以解雇较多,其次有工资、分红、 清算旧
帐等。争议涉及工业、商业、手工业,较多的是全行业性质。有的争议表面是一个
厂、店的问题,而实际上带有整个行业性质。全行业劳资双方都注意或直接参与劳
资争议的解决,有的争议双方争执十分尖锐。调解方式以教育达成和解的居多,也
有的通过正式调解程序解决。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劳动局长会议, 明确了处
理劳资关系的主要原则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对于劳
资关系中各种具体问题,应在劳资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中加以规定,并通过建立劳资
协商会议等形式协商解决日常生活的各种问题。省劳动局设立了调处审查督导科 (
后改为处),并聘请省总工会、工商业团体的代表及其他机关、 社会团体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无效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当时各主要城市中工人较多、经济
地位较高的工商行业,一般都有了契约关系或劳资协商会议形式的组织。济南、青
岛、徐州、烟台、潍坊、济宁、新海连等7市,1950年1~11月,经劳动部门备案批
准的行业集体合同68个、工厂合同13个;建立行业劳资协商会议63个,其中工业29
个,商业23个,其他11个;商店协商会议218个,其中工业143个,商业75个;共受
理劳资争议1018件。劳资争议在工商业淡季发生最多,3~5月316件,为11 个月中
争议案件最多的月份。8月以后,由于劳资协商会议的广泛建立, 集体合同和各种
契约的增多,以及工商业情况开始好转,劳资争议趋于减少。8月为88件,至10 月
减至67件,11月又减至43件。从劳资争议的性质看,在工商业淡季的3~5月,解雇
争议为152件,占316件的40%强;8月以后,解雇争议逐渐减少,9~11月共发生解
雇争议61件,占争议总数的37%强。解雇争议工人数目9月为451人, 10 月减少为
188人,11月又减为22人。解雇原因,7月以后,不少是工人自愿辞职、转业或自已
营业。徐州市11月由于非歇业原因而解雇的工人占54%,其中违反劳动纪律解雇的
占3.3%,其余全是自愿辞职的。其次为工资争议。工商业形势好转后, 工人要求
调整工资或恢复过去所降工资,相对地增加了工资争议的数目,7~11月共有80件,
占全部争议案件数的26%强。
劳资关系趋于正常,部分原因在于工商业形势的好转。济南、青岛、徐州、潍
坊4市,6月份开业292家,歇业1283家,减少了991家;7月份开业376家,歇业 383
家,减少7家;8月份开业775家,歇业197家;增加578家;9月份开业1298家,歇业
184家,增加1114家;10月份开业1676家,歇业234家,增加1442家。1~10 月开业
与歇业相抵增加厂店2008家,其中工业1401家,商业为607家。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劳动法令颁布后,确定了劳资双方
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通过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改革一些不
合理的规章制度,适当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各项待遇,除部分手工业作坊劳资关系仍
较紧张外,一般地比较正常。
1952年,在工商界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
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劳资关系普遍紧张,工人失
业增加,争议案件大量上升。1~5月,7个主要城市失业工人达16853人,比1951年
12月底的6759人增加了10094人。半失业工人由1783人增至15175人,增加了1.3 万
人。另有6200人濒于失业。总计达3.8万余人。失业情况最严重的徐州, 失业工人
达6580人,半失业的6350人,濒于失业的店员500人,合计13400人。济南失业工人
3177人,半失业工人7651人,共10828人。青岛近万人。是年底,济南、青岛、 徐
州、烟台、济宁、潍坊6市和淄博专区共处理劳资议案3938件。其中解雇争议 2784
件,占70.68%;拖欠工资争议515件,占13.08%;复工争议95件,占2.41%; 虐
待工人91件,占2.31%;其他占11.52%。
“五反”运动结束后,由于社会经济改组,部分资本家存有报复情绪,有的工
人纪律松懈,到1953年,罢工案件增多。4~12月共发生罢工案件22起,济南、 青
岛各5起,淄博6起,少者几十人,多则数百人,时间短者1天,多者5~6天。 各地
劳动部门在当地党政机关领导下,与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一道,做了大量说服教育
工作,及时处理了年终双薪和奖金问题,贯彻了“劳资两利”政策。通过建立健全
劳资协商会议等方式,使劳资争议案件在总量上有所减少。济南、青岛、烟台、淄
博、潍坊、张周、济宁、德州、威海等城市和临清镇1~ 8 月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
1567件,较1952年5~12月的3464件减少1897件,减少了54.76%。这些争议绝大多
数发生在中小厂店及手工业作坊。争议原因,主要是这些厂店、作坊生产设备差,
劳动条件恶劣,旧的管理方式仍然存在,以及部分资方消极生产,拖欠工资,企图
解雇工人后自已单干。
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
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
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各级劳动部门工作重点开始转移,以调整劳资关系和救
济失业工人为主转向综合管理工资、劳动保险福利、雇用和解雇、劳动条件、劳动
合同、厂规和劳动争议。劳资关系也出现了新的情况,资本家由过去对工人的直接
斗争转向了对国家的斗争,劳资关系出现了表面缓和内部紧张的状态,主要是资本
家抽走资金,以达到解雇工人的目的,而直接纠纷案件减少。1954年1~11 月共受
理劳资争议案件1486件,较上年同期减少了37.4%。其中解雇争议占31.4%,拖欠
工资占21.2%,其他占47.4%。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协助企业处理劳动争议455件,同意企业开除职工案件558件,关系职工671人。
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和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
及工会组织的加强,劳资争议案件逐渐下降。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出撤
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1956年初,随着全省城乡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
公私合营,各级劳资争议处理机构相继撤销,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转为人民来信来
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