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调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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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资纠纷〗〖民国〗
1928年前,山东省没有调处劳资纠纷的机构。1929年7月后, 省暨工商业较发达的
青岛、济南等城市相继建立劳资纠纷调处机构。省一级的主管官署为省政府,参加
单位有国民党山东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建设厅、工商厅、实业厅、农矿厅、省总工
会等;市一级的主管官署为市政府,参加单位有社会局等。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青
岛、济南等城市,纠纷原因大都是工资待遇和解雇开除工人等。根据《山东省实业
公报》和青岛、济南市社会局报告记载,部分年度的劳资纠纷案件调处情况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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