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一 平民工厂工徒应守规则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劳动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1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1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平民工厂〗〖学徒〗〖规则〗〖民国〗 (民国二十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政府实业厅训令第九九七号) 一、工徒入厂应填具保证书。 二、工徒应遵守厂内所订之一切规则。 三、凡违背厂内规则者,得分别轻重予以警告、记过或除名之处分。 四、凡违背厂规被除名之工徒得追缴膳宿费。 五、工徒应服从厂长、副厂长、技师、事务员之命令及训告。 六、工徒于工作及休息时间应保守秩序。 八、工徒对厂长、副厂长、技师、事务员之指导应诚心接受。 九、各工徒相处应有谦让合作精神。 十、工徒除例假外不得随意外出但有必要事故得向厂长请假,准许后方可外出。 十一、工徒对一切公用物品不得有损坏,违者酌量情形责令工徒或保证人赔偿。 十二、工徒在厂内无论何时不得喧哗。 十三、工徒应按周轮流值日,传达厂内及工徒之意见。 十四、值日员应注意室内整洁事项。 十五、厂内各项工作得由技师及管理员随时指导之。 十六、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十七、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